商品厂房获准在漳州销售、招商、出租
中小企业落地漳州,不用再为购买土地建厂房而烦恼了,可以直接购买商品厂房。近日,漳州市国土资源、住建、城管执法、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印发了《漳州市商品厂房开发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住宅、商业、综合性用地之外的第四种性质用地——工业地产正式编入漳州市区地产门类中,商品厂房获准在漳州销售、招商、出租。
根据《办法》,商品厂房的开发过程参照商品房开发过程接受监管。和住宅、商业、综合类商品房同样的是,商品厂房在土地取得方式上也需要严格招拍挂;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商品厂房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方可预售;预售款监管参照普通商品房的管理规定;可按分幢、分层所占土地面积比例依法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分割登记;可分层、分栋销售;竣工时需要验收、产权确认;购买后可供出租、转让。
和普通商品房销售不同的是,《办法》指出,购买商品厂房的对象应是企业法人,应先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公司、办理经营执照,而商品厂房企业根据其注册金额,并结合投资强度要求,出售商品厂房面积数量。
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士表示,随着《办法》出台,中小企业将直接受益。
据介绍,不少中小企业在组建之初,得四处寻找合适地块,自己办理各种手续,自己建设厂房,耗时耗力不说,结果还不一定令自己满意。另外,漳州还规定工业项目投资额小于5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因此,中小企业租赁土地建设厂房、或租赁厂房用以生产的情况并不鲜见。而《办法》明确了注册企业可通过购置位于统一规划的园区内的商品厂房,取得厂房50年使用权,购置后厂房计入企业固定资产。至此,租赁土地或厂房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商品厂房解决落地难的问题。
此外,标准厂房成为一种商品,有利于提升企业资金的投入产出比,方便厂房在企业中流通流转,使工业用地的价值直接体现在市场上,对合理集约利用土地、推动产业升级意义重大。 (海峡导报记者 沈华铃 张伟华 通讯员 蔡亚群 贾峰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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