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物流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正在派送中请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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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正在派送中~
战“疫”期间,广大物流企业承压逆行,在打通通道、保障救援物资和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推动交通运输、快递等物流业加快复工复产,国家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实施去年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16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享受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物流企业;另一类是向物流企业出租仓储设施用地的出租方。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要满足什么条件?
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主要用途是存储粮食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煤炭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次,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
仓储设施用地需满足专用条件,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用地和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政策享受范围,也不算在前面所说的6000平方米面积内。
在执行日期上,由于政策文件追溯到今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下发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
为蕞大限度方便纳税人享受优惠,此项政策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监制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素材来源金湾区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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