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太路西段南面18126公顷土地征地补偿公告
*本页涉及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指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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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2011年第十六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2〕37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发〔2010〕2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农用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06〕211号)的规定,我局会同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了复核,并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
柳州市2011年第十六批次镇建设用地(A地块)
(二)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柳太路西段南面;
二、被征地村(组)、地类、面积及补偿费用标准:
三、被征地村(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前,柳南区太阳村民委员会人均耕地为1.405亩/人,本次需安置农业人口16人,农业人员的安置途径以支付安置补助费方式进行货币安置。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供账户,由我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银行将各项征地补偿费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凡不提供账户的,我局将代管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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